1、公司必须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生产经营成果,分为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是指核算期内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有关费用,再减去营业收入应负担的税收后的数额。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数额。其中,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等;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各项滞纳金和罚款支出、非常损失、职工保险费用支出、法定补偿金等。
2、公司税后利润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1]的规定,公司分配税后利润应当按以下各项依次进行:
(1)弥补亏损。亏损,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盈利低于公司的全部成本、费用及其损失的总和。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实有财产。当公司有利润时,应当首先用利润弥补公司的亏损,使公司资本得以维持。
(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后,如果仍有剩余,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归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得削减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除了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股东会决议,另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公积金。由于这部分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均由公司自行决定,并非法律强制要求的,故被称为任意公积金。
(4)分配税后利润。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分配。
3、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而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4、公司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5、公司未按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董事会未按照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利润分配方案向公司主张分配税后利润。《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